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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平原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新鄉市平原示范區管委會新鄉市平原示范區自主創新獎勵辦法(試行)
2023-05-09 09:20:24 高新技術企業人已圍觀
簡介第一條為全面提升區內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全區科技創新驅動發展,進一步推動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在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平原示范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平原示范區依法注冊并運營,繳稅關系在本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第三條自主創新獎勵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上級政府機關行文認證的原則。第二章 獎項設置與獎勵標準第四條鼓勵企...
第一條為全面提升區內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全區科技創新驅動發展,進一步推動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在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平原示范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平原示范區依法注冊并運營,繳稅關系在本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自主創新獎勵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上級政府機關行文認證的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置與獎勵標準
第四條鼓勵企業加快科技創新,積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小巨人等。
(一)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本條款同樣適用于高新技術企業失效后再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二)對有效期內的市外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移至示范區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三)對新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四)對新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企業,按1:2的比例跟進支持;對新獲得的省級科技進步獎的企業,按1:1的比例跟進支持。
第五條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對在示范區內建設并通過有關部門認證的科技創新平臺進行獎勵。
(一)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企業科技創新平臺分別給予200萬、50萬、10萬元的資金獎勵。
(二)鼓勵企業、研究機構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各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關系。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別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三)對首次通過備案登記的河南省新型研發機構獎勵50萬元;對首次命名的河南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獎勵50萬元。
(四)鼓勵高校、行業領軍企業及其他各類創新主體建設創業服務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科技中介平臺、檢驗檢測平臺、金融服務平臺等各類服務平臺。國家級平臺給予100萬元獎勵,省級平臺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六條鼓勵實施國家、省、市科技項目和產業化項目。
(一)對新列入國家級重大科技專項的項目獎勵200萬元;列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國家基地和人才專項的項目獎勵100萬。
(二)對新列入河南省重大科技專項的項目獎勵100萬元;列入河南省科技研發專項(科技攻關、科技惠民、軟科學研究、科普及適用技術傳播)、技術創新引導專項(科技開放合作、產學研合作)、創新體系(平臺)建設專項(中原學者、科技創新人才、優秀院士工作站、優秀創新型科技團隊)、科技基礎條件建設專項的項目獎勵50萬元。
(三)對新列入新鄉市重大科技專項的項目獎勵50萬元;列入新鄉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創新體系建設專項、技術創新獎勵專項的項目獎勵10萬。
第七條鼓勵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標準化戰略。
(一)對新獲得的發明專利每項獎勵3萬元;對新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獎勵3000元;對新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每項獎勵1000元。
(二)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知識產權領軍企業、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
(三)對榮獲中國專利金獎(含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含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的獎勵。榮獲河南省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5萬、2萬、1萬獎勵。
(四)鼓勵專利國際申請。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的,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申請階段和正式獲得授權后分別資助3萬元,獲得專利每件專利最多支持其進入5個國家。每個申請人年度國外專利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對新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貫標的企業獎勵10萬元。
(六)對新承擔制訂國家或行業標準,且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授權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新承擔制訂地方標準且取得相關部門授權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資金支持。
(七)對新獲得的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獎勵3萬元;對新獲得的軟件著作權獎勵1000元。
第八條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支持創新型單位發展。
(一)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示范(試點)企業和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和10萬元。
(二)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龍頭企業獎勵20萬。
(三)對新認定的市級創新型單位獎勵10萬元。
第九條鼓勵企業科技產出,扶持技術轉移和轉化。
(一)對企業技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開發、咨詢、服務合同)經市科技局審核認定,給予技術交易額1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分別給予100萬、50萬、10萬的獎勵。
第十條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創投機構及社會組織等建設創新創業綜合體、眾創空間、創新型孵化器、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科技協同創新創業中心等創新載體。
(一)鼓勵各類創新載體對入駐企業進行投資、參股。按照對入駐孵化企業投資額的10%,給予創新載體(運營管理機構)獎勵,每年對每個創新載體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200、50、20萬元的獎勵。
(三)在孵企業每成功備案1家國家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孵化載體5000元獎勵;在孵企業或畢業一年內的轄區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市級以上創新型企業的,每認定一家企業,分別給予孵化載體10萬元、5萬元獎勵;入孵企業達到標準按時畢業并仍落地平原示范區的,每畢業一家給予孵化載體2萬元獎勵。
(四)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擴建和改建孵化載體。按照孵化面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孵化載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五)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科技協同創新創業中心獎勵標準分別為100萬元、5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協同創新創業中心獎勵標準為30萬元。
(六)對新認定的省級星創天地獎勵2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農業科技園區獎勵10萬元。
第十一條鼓勵企業實施節能減排、綠色生產,對新認定的河南省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對新引進的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經示范區管委會認定,可采取一事一議,支持項目建設。
第三章 獎勵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涉及的平臺,如存在組建期等情況,須完成組建或驗收等,正式通過認定后,方可申請獎勵。涉及第六條中的科技、產業化項目,獎勵分兩次發放:項目獲批后獎勵50%用于項目啟動,通過驗收后再獎勵50%;如項目獲得上級扶持資金小于本獎勵辦法規定金額時,則按上級扶持資金金額1:1配套獎勵。
第十四條平原示范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每年發布項目受理通知,凡符合條件的項目,可按通知要求提交項目申請材料??萍己凸I信息化局聯合財政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進行材料審核。
第十五條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將審核結果提交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定,并將審定意見在平原示范區管委會網站上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財政局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平原示范區自主創新獎勵所需資金及相關費用列入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預算。根據《平原示范區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辦法(試行)》(平辦〔2019〕15號)規定,涉及鄉鎮企業的獎勵資金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負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報管委會批準后撤銷獎勵,追繳證書和獎金,同時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其責任人和所在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參加示范區自主創新獎勵的評定。
第十八條申報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證明數據或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項的,由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取消申報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后擬受獎項目,如遇區本級財政資金獎勵性扶持政策交叉重復的,按最高獎勵額度享受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平原示范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新鄉市平原示范區自主創新獎勵辦法》(平管文〔2019〕23號)同時廢止,2019年11月1日后取得的項目按照此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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